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 告 源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佩君 原告與被告許軒凱間給付賠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05,080 元及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705,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