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
- 原告
- 源汕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佩君
原告與被告許軒凱間給付賠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05,080 元及利
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705,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