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9號
- 原告
- 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
- 被告
- 景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中威
- 被告
- 蘇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就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1433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所列被告蘇惠敏之全部債權予以剔除,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855 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增加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