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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焦中威

  • 原告
    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
  • 被告
    景福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蘇惠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   告 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 被   告 景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中威 被   告 蘇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就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1433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所列被告蘇惠敏之全部債權予以剔除,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855 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增加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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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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