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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原告與被告劉新川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2,05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5,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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