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4號
- 原告
- 御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諭廷
- 被告
- 業主:劉乾
- 法定代理人
- 劉火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占用面積320.53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0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84,770元【計算式:
9,000元/㎡×320.53㎡=2,884,7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