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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盧諭廷、劉火國

  • 原告
    御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業主:劉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4號原   告 御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諭廷 被   告 業主:劉乾 法定代理人 劉火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占用面積320. 53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9,0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84,770元【計算式:9,000元/㎡×320.53㎡=2,884,7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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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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