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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4號

原告
御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諭廷
被告
業主:劉乾
法定代理人
劉火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占用面積320.53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0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84,770元【計算式:

9,000元/㎡×320.53㎡=2,884,7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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