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6號
- 原告
-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張炎清
- 訴訟代理人
- 林義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興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宗翰、謝辰右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1540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