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0號
- 原告
- 玖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玖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劉國光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秀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4,204元,應繳裁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