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 告 玖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玖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國光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秀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4,204元,應繳裁 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2,0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