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4號原 告 黃春清 被 告 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開二人 吳澄清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丁秋銓 賴力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81,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