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4號
- 原告
- 黃春清
- 被告
- 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開二人
- 吳澄清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丁秋銓
賴力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81,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