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6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被告
- 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梁文漢
- 被告
- 陳譽文
- 被告
- 李怡萱
- 被告
- 謝瑩臻
- 被告
- 陳揚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28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8,000元/㎡×面積145㎡×原告請求持分1/7=994,2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