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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告
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梁文漢
被告
陳譽文
被告
李怡萱
被告
謝瑩臻
被告
陳揚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28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8,000元/㎡×面積145㎡×原告請求持分1/7=994,2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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