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61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61號
- 原 告
- 黃順豐
- 訴訟代理人
- 凌進源律師
- 被 告
- 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騏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13,9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延時工資、預告工資、應休未休特休假工資部分合計為746,2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4075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845 元(計算式:
- 8,920
- 元-4075元=4,845 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 108
- 年度救字第144 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