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何佩陵
- 當事人顏杏真、與被告瑞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 告 顏杏真 黃衣暄 原告與被告瑞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792元(0000000+852333),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 ,而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得暫免徵收1/2 即10,499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99元(00000-00000 =10499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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