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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告
顏杏真

      黃衣暄

原告與被告瑞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18,792元(0000000+852333),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

,而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

件得暫免徵收1/2 即10,499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99元(0000

0-00000 =10499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

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

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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