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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何佩陵

  • 當事人
    顏杏真與被告瑞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   告 顏杏真 黃衣暄 原告與被告瑞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792元(0000000+852333),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 ,而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得暫免徵收1/2 即10,499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99元(00000-00000 =10499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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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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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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