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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7號

原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原告與被告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5,34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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