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3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告
摩曼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男

原告與被告隆發興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以兩造間轉租契約已終止,先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1,955,300元,備位請求被告給付1,661,300元,上開

標的間具有競合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55,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