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3號
- 原告
- 摩曼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男
原告與被告隆發興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以兩造間轉租契約已終止,先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1,955,300元,備位請求被告給付1,661,300元,上開
標的間具有競合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55,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