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黃悅璇
- 原告郭松順、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6號聲 請 人 郭松順 本件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呈報松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松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部分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松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鈺公司)、松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旺公司)之清算人,而松鈺公司、松旺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梓官區,有聲請狀所附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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