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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告
典佑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祥

原告與被告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0,8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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