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 告 典佑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祥 原告與被告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0,8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