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9號
- 原告
-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勝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被告
- 京維電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榮
- 被告
-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偉群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置放於高雄市○○區○○○段○○段00○號建物內1樓、占用面積約11.8792平方公尺之物品移除,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369元(計算式:該建物基地公告現值13,500元/㎡×面積11.8792㎡=160,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