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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9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告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告
京維電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被告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置放於高雄市○○區○○○段○○段00○號建物內1樓、占用面積約11.8792平方公尺之物品移除,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369元(計算式:該建物基地公告現值13,500元/㎡×面積11.8792㎡=160,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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