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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2號

原告
樂活商旅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詩迎
原告
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齊嵩
原告
富勝文創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任鈞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5、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末並無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其起訴即非合法,且僅泛稱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執行事件不應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行點交程序等語,惟未具體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致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無從判斷請求之緣由、範圍及金額,致本案請求審判之標的及內容究為何尚有未明,揆諸上開規定,起訴程式容有補正必要。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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