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2號原 告 樂活商旅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詩迎 原 告 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齊嵩 原 告 富勝文創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任鈞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4、5、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末並無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其起訴即非合法,且僅泛稱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執行事件不應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行點交程序等語,惟未具體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致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無從判斷請求之緣由、範圍及金額,致本案請求審判之標的及內容究為何尚有未明,揆諸上開規定,起訴程式容有補正必要。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