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71號
- 原告
- 黃清吉
- 訴訟代理人
- 萬維堯律師
- 被告
- 香港商盛薈國際酒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請求給付新台幣34,665元部分,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 元,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因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 元,合計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000 元,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8 年度救字第164 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