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號
- 原告
- 昇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界成
- 訴訟代理人
- 鄭伊鈞律師
原告與被告勗弘企業有限公司、長盈倉儲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57,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告與被告勗弘企業有限公司、長盈倉儲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57,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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