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昇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界成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原告與被告勗弘企業有限公司、長盈倉儲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7,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