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0號原 告 禾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芬如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蔡詠晴律師 原告與被告山川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0,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