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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0號

原告
禾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芬如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蔡詠晴律師

原告與被告山川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520,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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