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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周芬如

  • 原告
    禾盈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山川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0號原   告 禾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芬如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蔡詠晴律師 原告與被告山川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0,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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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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