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黃悅璇
- 當事人正大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9號原 告 正大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錫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龍飛鳳舞大廈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 年度司促字第19095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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