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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5號
原   告
銓宏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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