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4號原 告 禮安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樹林 被 告 小太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之2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並將公司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所在地登記自系爭建物遷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三、四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管理費、水電費、違約金、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900元(即系爭建物課稅總現值),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