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 告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璋 原 告 呈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誠 原告等與被告蔣勛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20,000 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8 年12月4 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30.55 計算,折合新臺幣9,776,000 元(即美金320,000 元×30.55 = 新臺幣9,77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7,8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