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9號
- 原告
-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璋
- 原告
- 呈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誠
原告等與被告蔣勛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20,000 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
8 年12月4 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30.55
計算,折合新臺幣9,776,000 元(即美金320,000 元×30.55 =
新臺幣9,77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7,82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