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6號
- 原告
- 林國榮
- 被告
- 太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宗
上列當事人間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