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8號

原告
雄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順田
被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68,163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簽發票面金額2,493,750 元之本票,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93,75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61,913元【計算式:19,068,163元+2,493,750 元=21,561,9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8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