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8號
- 原告
- 雄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順田
- 被告
-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68,163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簽發票面金額2,493,750 元之本票,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93,75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61,913元【計算式:19,068,163元+2,493,750 元=21,561,9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8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