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1號聲 請 人 萬年清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藍美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