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號
- 原告
- 莛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澄
原告與被告睿竹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97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號
原告與被告睿竹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97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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