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吳鴻文
- 被告
- 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英豪
上列抗告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108年度補字第2號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3月15日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21日由抗告人領取,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