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吳鴻文
被告
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

上列抗告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108年度補字第2號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3月15日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21日由抗告人領取,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