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尚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52 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50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