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號
- 原告
- 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宗燁即怡宴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8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31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