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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告
玖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海
代理人
吳昆霖

原告與被告宏義電訊有限公司、于翔電通有限公司、何居憲間給

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435,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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