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8號
- 原告
- 全慶木器廠即謝昌宇
- 被告
- 木禾國際創意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豪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機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半自動棧板機1 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8,063,800 元【計算式:半自動棧板機買賣價金歐元230,000 元×35.06 (訴訟繫屬日民國108 年3 月6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8,06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