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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8號

交付機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告
全慶木器廠即謝昌宇
被告
木禾國際創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豪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機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半自動棧板機1 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8,063,800 元【計算式:半自動棧板機買賣價金歐元230,000 元×35.06 (訴訟繫屬日民國108 年3 月6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8,06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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