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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52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告
賴能發
被告
康騰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州
被告
李文太
被告
藍國忠
被告
鄭葉清枝
被告
許鍾鳳招
被告
簡仁田
被告
簡仁禾
被告
劉耀仁
被告
劉安祥
被告
劉瓊霞
被告
曾艷華
被告
曾艶凰
被告
曾守仁
被告
顏嘉儀
被告
曾月女
被告
曾艶幸
被告
魏慈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50,344元(即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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