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號原 告 呂衍慶 被 告 呂璧如 高雄市○○區○○街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033,632元【計算式:(屏東市○○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 28,500元/㎡×面積1,115㎡×權利範圍1/1)+(屏東市○○段 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1,300元/㎡×面積1,016㎡×權利範圍 395/10000)+建物現值534,400元=33,033,632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國泰皮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7股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票之價值為斷,核定為470元【 計算式:上開公司股票非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以個股10元計算,10元/股×47股=47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核定為 33,034,102(計算式:33,033,632元+470元=33,034,10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