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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3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姜銘松
訴訟代理人
陳朝裕
被告
劉志展
被告
龍億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之法定代理
兼上一被告
人 劉金龍
被告
億誠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文全
被告
林柏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間虛偽設定附表所示抵押權,先位聲明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與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請求塗銷附表所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暨將被告林柏青在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89443 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上之執行費、分配金額、債權原本、債權利息均予剔除後,將剔除金額中之新臺幣(下同)771,901 元改分配予原告;備位聲明被告間就附表所示抵押權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請求塗銷附表所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暨將被告林柏青在上開分配表上之執行費、分配金額、債權原本、債權利息均予剔除後,將剔除金額中之771,901 元改分配予原告。即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拍定價金或原告對被告主張之債權數額均高於附表所示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 萬元(計算式:250 萬元+250 萬元+150 萬元+200 萬元+150 萬元=1,000 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低核定為1,000 萬元,至被告林柏青所受分配金額應予剔除及改分配予原告之部分,因訴訟上目的同一,不予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土地或建物       │所有權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情形         │分配表│
│  │            │    ├───────┬───────┬────┤之表次│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設定登記日期 │抵押權人│   │
├──┼────────────┼────┼───────┼───────┼────┼───┤
│ 1│高雄市大寮區大寮段2705地│劉志展 │250萬元    │106年3月16日 │林柏青 │表一 │
│  │號土地         │    │       │       │    │   │
│  │            │    │       │       │    │   │
├──┼────────────┼────┼───────┼───────┼────┼───┤
│ 2│高雄市小港區二苓段1329-1│龍億國際│250萬元    │106年3月16日 │林柏青 │表二 │
│  │、133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工程股份│       │       │    │   │
│  │3208建號建物      │有限公司│       │       │    │   │
├──┼────────────┼────┼───────┼───────┼────┼───┤
│ 3│高雄市小港區二苓段1329-1│劉金龍 │150萬元    │106年3月16日 │林柏青 │表三 │
│  │、133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       │       │    │   │
│  │3217建號建物      │    │       │       │    │   │
│  │            │    │       │       │    │   │
├──┼────────────┼────┼───────┼───────┼────┼───┤
│ 4│高雄市小港區二苓段1329-1│億誠鋼品│200萬元    │106年3月16日 │林柏青 │表四 │
│  │、133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企業有限│       │       │    │   │
│  │3203建號建物      │公司  │       │       │    │   │
├──┼────────────┼────┼───────┼───────┼────┼───┤
│ 5│高雄市小港區店鎮段一小段│劉志展 │150萬元    │106年3月16日 │林柏青 │表五 │
│  │1023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    │       │       │    │   │
│  │5607建號建物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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