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吳美聯 孫耀聰 孫士倫 孫瑞鴻 被 告 台灣聖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君蓉 被 告 水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長權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台灣聖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元公司)、水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水誠公司)應將其股東名簿內所載孫天文之股份100,000 股、233,000 股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並將原告之姓名及住所記載於其股東名簿內,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50 元、1,234,387 元,此有原告陳報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民國107 年10月17日發給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另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原告請求被告聖元公司、水誠公司應將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簿、各年度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供原告查閱及抄錄,核係為維護其股東之財產權而提起本件訴訟,並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40,437 元(計算式:306,050 元+1,234,387 元+1,650,000 元+1,650,000 元=4,840,4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