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2號原 告 創紀工程行即紀華昌 被 告 蔡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為原告所有,被告 應移轉該車輛予原告佔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即原告所陳報該車輛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