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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告
王顏林

原告與被告密斯特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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