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7號原 告 錡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山崇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而被告黃山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3,21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