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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3號

聲請人
中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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