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3號原 告 蕭敏華 被 告 王志仁 王志和 劉月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繼承人王耀輝間就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1,775 股之贈與關係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2,254 元(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就上開股份之核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