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鐵金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雲 被 告 台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7仲雄聲義字第7號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撤銷系爭仲裁判斷之可得利益為斷。系爭仲裁判斷之本請求主文部分為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20,000元;另反請求 部分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59,823元(而原告於該仲裁事件中反請 求被告給付7,934,27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 794,449元【計算式:320,000元+(7,934,272元-459,823元)=7,794,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