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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號

原告
鐵金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雲
被告
台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7仲雄聲義字第7號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撤銷系爭仲裁判斷之可得利益為斷。系爭仲裁判斷之本請求主文部分為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20,000元;另反請求部分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59,823元(而原告於該仲裁事件中反請求被告給付7,934,27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794,449元【計算式:320,000元+(7,934,272元-459,823元)=7,794,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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