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6號
- 原告
- 宏燕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寧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律師
- 被告
- 陳美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計算式:17,335元-1,000 元=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