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6號

返還印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告
宏燕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寧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告
陳美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計算式:17,335元-1,000 元=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