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 原告
- 羅漢卿
- 被告
- 竑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竑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之差額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