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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原告與被告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紀秀清、江紀玉蓮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58,137,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3,63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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