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打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紅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寰 被 告 蔚龍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366 元(即原告就執行債權有爭執部分之數額,計算式:705,026 元-38,660元=666,366 元)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