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4號
- 原告
- 打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紅橋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孟寰
- 被告
- 蔚龍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366 元(即原告就執行債權有爭執部分之數額,計算式:705,026 元-38,660元=666,366 元)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