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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告
打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紅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寰
被告
蔚龍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366 元(即原告就執行債權有爭執部分之數額,計算式:705,026 元-38,660元=666,366 元)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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