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8號
- 原告
- 鄭黃麗華
- 被告
- 喬澤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坐落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00元(即系爭建物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