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6號
- 聲請人
-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仲國
聲請人聲請就愛美家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6號
聲請人聲請就愛美家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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