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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告
遠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穎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林楷律師

原告與被告Mitsui Mining & Smelting Co . ,Ltd(即三井金屬

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

者同)6,325,053 元【計算式:美金201,274.55元×31.425(訴

訟繫屬日108 年6 月6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325,0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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