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號
- 原告
- 陳怡甄
原告與被告旭泰食品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
費2,000 元,應再補繳8,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