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陳怡甄 原告與被告旭泰食品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000 元,應再補繳8,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王敏東